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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阳县数据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基本情况简介

    机构名称:衡阳县数据局(衡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负责人:王水清

    办公地址:衡阳县蒸阳大道171号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3:00—6:00(夏季)

                 上午9:00—12:00,下午2:30—5:30(冬季)

    联系电话:0734-6981939

    电子邮箱:hyxsjj2024@163.com

    邮政编码:421200


    衡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单位职能

     

    第一条  根据《中共衡阳县委办公室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蒸办〔2019〕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衡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衡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行政审批、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电子政务、智慧城市、数据资源、公共资源交易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关于行政审批、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电子政务、数据资源、公共资源交易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等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行政审批、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电子政务、数据资源、公共资源交易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等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起草全县行政审批、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电子政务、智慧城市、数据资源、公共资源交易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等工作相关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行政审批、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办事公开)、政务服务、电子政务、智慧城市、数据资源、公共资源交易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等并开展绩效评估。

    (二)指导、协调、监督、推进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统筹推进全县审批服务便民化相关工作;负责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并组织实施,整合优化审批服务机构和职责,按照“应划尽划”“成熟一批、划转一批”的原则,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负责全县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和标准化建设;承担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和优化跨地域、跨部门、跨层级事项审批服务工作。

    (三)牵头负责全县放管服改革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统筹推进、监督协调全县“互联网+政务服务”、“一门一网一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工作,维护营商、政务、法制等环境;负责推进全县行政效能和电子监察工作。

    (四)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办事公开)和政务服务体系建设。负责综合编制全县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规划;负责督查考核考评全县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统筹推进县政务服务中心、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村级站点)的标准化建设;负责全县政务服务中介机构的规范化监管;统筹建设、指导推进、监督考核“12345”政府服务热线以及110、120电话,负责整合优化各职能部门投诉举报热线、平台以及各政府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社会求助服务电话。承担县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电子政务标准体系建设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工作,推进全县电子政务标准化工作;统筹规划、监督考核全县政府门户网站工作。

    (六)负责统筹全县政务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统筹协调、规划指导、监督评估全县电子政务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全县智慧城市建设,负责“数字蒸阳”、“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督”、“建设项目一体化征管”等平台建设及政务新媒体运维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对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实施集约化管理;统筹协调县级部门业务应用系统建设;负责县本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政务信息化工程的统筹规划、立项审批、技术评审、过程监管、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估;负责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公共平台建设管理;指导全县政务信息化工作。

    (七)主管全县数据资源工作。统筹全县数据资源体系的建设、管理工作。统筹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分类、管理、分析和应用工作。组织、协调、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利用开发与共享开放。组织、推进跨部门、跨区域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和应用,促进信息系统整合共享。

    (八)组织、推进全县电子政务、智慧城市基础网络的规划、建设、应用,协调推进互联互通。统筹推进全县电子政务基础设施、信息系统、数据资源等安全保障工作;负责“数字蒸阳”、“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督”、“建设项目一体化征管”等平台及政务新媒体安全技术和运营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安全工作;负责电子政务数据安全和技术培训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推进数字认证工作。

    (九)负责全县建设项目税费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联合踏勘、投资报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十)负责县级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和重大项目审批代理服务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