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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阳县分局信息公开指南

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局办公室

负责人:陈卫宏

办公电话:0734-6813485

传真号码:0734-6813485

办公地址:西渡镇春风中路88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冬季下午2:30-5:30)

电子邮箱:hyxhbj123@163.com

邮政编码:421200

二、信息公开的范围及内容

(一)公开范围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阳县分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1、机构设置,主要功能,办事程序;

2、国家现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3、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4、行政处罚种类、标准、依据、处罚程序及监督制度规定;

5、其它应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衡阳县政府门户网站上的信息公开版块上发布。

(二)公开形式

通过衡阳市生态环境局网站、衡阳县政府门户网站、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务信息;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阳县分局所在地设立政务公开栏,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政务信息提供方便。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录衡阳县政府门户网站首页“机构导航”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从政务公开栏、电视等媒体获取公开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及处理程序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并获取相关信息。

(一)受理机构

办公室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假日除外。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衡阳县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衡阳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上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衡阳县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关递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做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法和途径;

2、属于不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能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准确的,将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6、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衡阳县政府门户网站上的流程图。

(四)申请的收费

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申请人付费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受理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四、信息公开监督制度

1、信息公开内容、方式程序等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并经局党组会议审核后方可公布;

2、信息公开实行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3、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局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建立信息公开举报电话(0734-6813485)和举报箱;

5、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更新信息内容、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不得违反规定收费、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并依法办事。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实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7、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阳县分局信息查询处理单


申请人填写

申请单位(人)


联系方式


申请方式


申请时间


信息名称


内容描述


受理机构填写

受理单位(人)


联系方式


是否受理


(不)受理时间


不受理由




受理情况描述


处理结果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申请

人意

签         字                              年    月   日








说明:此表一式二联,第一联存受理机构,第二联交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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